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王淇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李振銘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