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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40號原 告 王淇芬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李振銘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裁判日期:2024-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