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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13號原 告 郭瑞祥

郭瑞東郭仙女郭仙桃郭來春郭麗英陳福明陳毓婕陳秀珍原 告 陳秀美被 告 林菊珍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91,21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土地標示 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應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價額 (新臺幣)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段00地號土地 62.34 2,300元/㎡ 公同共有全部 143,382元 2 臺南市○○段0000地號土地 533 2,300元/㎡ 公同共有全部 1,225,900元 3 臺南市○○段00地號土地 4767.33 3,717元/㎡ 公同共有全部 17,720,166元 4 臺南市○○段00地號土地 403.11 5,701元/㎡ 公同共有全部 2,298,130元 5 臺南市○○段00地號土地 1177.03 5,200元/㎡ 公同共有1/108 56,672元 6 臺南市○○段00地號土地 188.11 5,200元/㎡ 公同共有1/108 9,057元 7 臺南市○○段00地號土地 787.28 5,200元/㎡ 公同共有1/108 37,906元 總計 21,491,213元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物
裁判日期:202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