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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號原 告 林秀蘭被 告 張如螢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07,031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4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價額【計算式】 1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200元/平方公尺 4,389.65平方公尺 100000/543988 4,196,082元 【5,200元×4,389.65㎡×100000/543988,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南市○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2,488元/平方公尺 1,050.23平方公尺 100000/543988 2,410,949元 【12,488元×1,050.23㎡×100000/543988,元以下四捨五入】 總和:6,607,031元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