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6號原 告 林傳善
林傳富林傳源林世崧林淑涵林傳相林恕孝林恕敬吳麗玲林金緣林史郎林桂櫻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榮秩等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19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如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