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45號原 告 邱培瑜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陳彥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詠甄間請求給付合夥分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6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8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分紅等
裁判日期:202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