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3號原 告 賴策方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進忠、王致凱、王致傑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