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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0號原 告 郭建雄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被 告 鄧金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5,438元(計算式:本金2,300,000元+起訴前利息15,438元=2,315,4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