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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補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73號原 告 曾美琴被 告 林泰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15,438元(計算式:本金4,450,000元+起訴前利息25,602元=4,475,60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3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4-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