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01號原 告 李亞璇訴訟代理人 李冠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賴虹樺等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24,0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