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4號原 告 許泰榕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秋莉間請求給付代墊扶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6,37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1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