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19號原 告 鴻運承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被 告 黃勝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