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6號聲 請 人 何玉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文欽等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6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