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17號聲 請 人 陳基宗代 理 人 陳東良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芳默、陳榮源、陳仕傑、張信凱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29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