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黃正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南市兩廣同鄉會間因請求確認理事長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8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