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聲字第6號聲 請 人 善德寺法定代理人 鄭寶泰相 對 人 傅雲火
傅贊澍傅煥傑傅雲昌傅英妹傅秀英傅鳳英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返還登記等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定有明文。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