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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08號原 告 郭恒吉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律師複代 理 人 吳禹萳律師訴訟代理人 鄭志侖律師

巫郁菱律師被 告 謝幸樹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溢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43號之綜合所得稅事件訴訟之裁判所認定之事實為本件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4年2月19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14年度上字第20號事件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報酬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