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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許照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幼鈴因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5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12 萬0466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9 萬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