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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達暘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萬2,7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3,8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