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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龔茂全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陳織全間請求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2,8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