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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上 訴 人 張傳塗被 上 訴人 張良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88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費用之裁判對本案之裁判有從屬性,不能脫離本案之裁判而單獨存在,是以非對本案之裁判有上訴時,不得對訴訟費用之裁判單獨聲明不服(最高法院73年度台抗字第37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448號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關於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廢棄;㈡第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核其上訴聲明僅就原判決有關訴訟費用之裁判聲明不服,而非對本案裁判(訴訟標的)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