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上 訴 人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被 上 訴人 王芙蓉
楊淑惠楊秀娟劉杏娥楊燕菁楊秀玲以上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456號請求確認重劃土地分配結果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