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舒婷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邱大原、邱祿焱、邱千達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4,37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