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49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被 上 訴人即 原 告 蘇秀月
蘇秀玉蘇銀盾蘇金章蘇秀英蘇清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