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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1號上 訴 人 徐世輝

徐暐滕(原名徐浚瑋、徐漢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福良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215,450元【計算式:1,800平方公尺×1,000元+1,069平方公尺×1,300元+(22+140+24.5)平方公尺×5,500元=4,215,45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6,3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