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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周林碧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進源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6,9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