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07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陳振耀訴訟代理人 林惠鐘
陳國瑞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金虹建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駁回其追加訴訟標的原因事實之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按抗告裁判費業於114年1月1日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提高徵收數額為1,500元,前開114年2月21日所為裁定救濟教示所記載之抗告費1,000元係屬誤載,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