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南市第六十四期仁和(一)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林秋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宋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費地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即以兩造間之買賣契約價金認定抵費地之價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吳金芳法 官 陳永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