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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47號原 告 許再旺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被 告 黃龍水

黃龍興黃素秋楊聰文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楊淑芳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楊志平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

楊惠琪即楊黃碧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聲請再開辯論,故本院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裁判日期: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