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1號原 告 辛清可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陳宥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2月1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3月14日宣判,惟因事實未臻明確,尚有應行再調查之處,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珊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