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2號原 告 鍾肇云被 告 黃偉杰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