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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53號原 告 張寶琴被 告 黃偉杰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99號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裁判日期:2025-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