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61號上 訴 人 卓燕輝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杜秀蘭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