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69號原 告 楊秉學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被 告 賴瑞鴻即區塊鏈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依仲裁法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本件於兩造仲裁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本件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作成仲裁判斷,此有原告提出之中華民國仲裁協會114仲雄聲義字第15號仲裁判斷書在卷可稽,據此,本件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