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80號上 訴 人 鑫東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雅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4年1月1日發生效力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