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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5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 告 智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華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R0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被 告 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尤誌偉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複代 理 人 邱文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報就被告聲請將系爭零件送鑑定(含鑑定人之指定、鑑定事項)之意見(即對被告114年1月9日民事答辯㈠暨調查證據聲請狀中「五、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