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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4號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洪曉婷等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5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8,60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575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7,000元,尚應補繳3,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24-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