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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曾信琮

曾瑞乾

喬氏美商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女、A母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8,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 項、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之上訴理由狀未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日期:2024-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