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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7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林金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明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9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34,4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4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