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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8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鄭林玉蕊法定代理人 鄭易承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張石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如附表所示共計新臺幣(下同)60萬5757元,上訴人於114年4月23日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于子寧附表編號 類別 土地坐落/建號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8/10000 43萬9410元 2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8/10000 3419元 3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8/10000 3萬3110元 4 土地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8/10000 518元 5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3) 全部 課稅現值5萬2200元 6 建物 臺南市○○區○○段000○號(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5) 全部 課稅現值7萬7100元 共計60萬5757元

裁判案由:返還房產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