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685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美、李瑞銘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620元。惟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判意旨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訴訟,其所得之利益為其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被繼承人李陳不纒所遺財產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與被繼承人李陳不纒遺產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斷。又原告主張債權額為514,266元,及如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程序費用合計693,089元。而被繼承人李陳不纒所遺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土地價額為7,791,393元,已高於原告主張債權總額693,089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3,0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620元,尚應補繳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一: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4捨5入) 1 本金 514,266元 514,266元 2 利息 84,459元 105年6月15日 113年9月11日 (8+89/365) 0.14% 974.77元 3 利息 65,379元 105年6月15日 113年9月11日 (8+89/365) 0.15% 808.46元 4 程序費用 500元 500元 小計 693,089元附表二:
編號 請求撤銷標的 (臺南市○○區)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 (元/㎡) 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4捨5入) 1 ○○段000號 1,680.13 50,992元 1/630 135,989元 2 ○○段000號 87.17 36,000元 1/1 3,138,120元 3 ○○段000號 32.91 36,000元 1/1 1,184,760元 4 ○○段00號 29.97 56,536元 1/630 1,694,384元 5 ○○段00號 37.14 39,200元 1/630 1,455,888元 6 ○○段000號 3.22 56,600元 1/630 182,252元 7,791,39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