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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 告 陳怡婷

陳雅雯被 告 吳至勛(原名吳育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五十分整,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清算合夥財產
裁判日期:2024-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