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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28號原 告 謝炎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清課等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謝清課、吳秋宿、謝靖敏、謝怡娟、謝友程拆除地上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惟查謝怡娟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0年10月1日死亡,需由謝怡娟之繼承人進行本件訴訟,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文到5日內提出現場照片、土地使用現況說明、被告為占用人之證明、謝怡娟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向謝怡娟最後設籍之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資料到院,並撤回對謝怡娟之訴訟,再追加謝怡娟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詳載姓名、住居所地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新後起訴狀及繕本予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4-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