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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7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65號上 訴 人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㈠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被 上訴人 陳俊宏訴訟代理人 初泓陞律師

李筱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1765號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裁判日期:2025-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