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原 告 謝坤庭
謝宗憲謝茂申吳定紘吳宛淇吳沛靜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吳韋穎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6日第30次理事會通過重劃土地分配結果之決議無效,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上開請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