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謝坤庭
謝宗憲
謝茂申
吳定紘(即謝燕妮之繼承人)
吳菀淇(即謝燕妮之繼承人)
吳沛靜(即謝燕妮之繼承人)兼 上二 人法定代理人 吳韋穎(即謝燕妮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