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7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謝坤庭
謝宗憲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臺南市第135期草湖(一)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鍾嘉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確認被上訴人於民國112年1月6日第30次理事會「議案一:研擬重劃分配結果草案」及112年9月15日第3次會員大會「議案二:認可重劃分配結果案」所為關於如原判決附件編號5所示土地分配結果(即分配重劃後草湖段997地號土地部分)之決議無效等語,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核定為165萬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即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