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號抗 告 人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陽國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