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已終止委任)
連昱程被 告 葉陳椿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唐世韜律師吳祈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7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8,8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