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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18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3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固車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立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諦塑膠有限公司、崇碩塑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8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97,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9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劉佳龍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裁判日期:2026-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