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83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秀敏 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4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社團法人中華關懷家庭扶助協會等間請求給付互助慰問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